而且,一碼歸一碼,自己違章被扣分,跟舉報他人違章,電動天棚簾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。地方公安機關沒有權力隨意向“對自己有功的人”發放“減分券”,因為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。法律只規定了扣分,沒有規定減分和抵分,自己違章了就該依法接受處罰,而不是用舉報另一個違法行為,來抵扣自己的違法行為。
很多人傾向于認為,地方交警部門這么做,電動天棚簾是“為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”,出發點并不壞,甚至“初衷很好”,我卻不這么看。人性是復雜的,好的制度約束人性,引導人們向善,壞的制度放縱人性,誘導人們作惡。人性中的惡,是要小心提防的,公權部門不該以任何理由來實施引誘,那讓人不禁想起白色恐怖的時代。
人是自私的,人們當然要維護自己的利益,但前提是不要傷害別人的利益;我不為別人而活,也不要求別人為我而活,這才是一個正常的社會。而有獎舉報違章的制度設計,核心要義建立在這樣一個基礎之上:我違章被罰了,我也得讓你被罰,雖然我不認識你,但是只有舉報你,我才能得好處。
這套邏輯,不再是個人對個人負責,而是要求別人為自己負責,甚至是為自己埋單,大家都在玩尋找替罪羊的可怕游戲。這可不是“要死也要拉個墊背的”,這是“只有你死我才能不死”,細思極恐。這樣的制度設計,明顯在激發人性之惡,讓人人都為了自己的利益去傷害別人,好像身邊所有人都成了自己的敵人,這種感覺很不好。電動天棚簾
或許有人會自辯,舉報違章不算對他人的傷害吧?如果你不為任何好處這么做,確實不算;但你為了紅包為了減分,當然要算。倘若拍違章的人和車主正好遇上了,肯定是要打起來的,這是在人為制造社會矛盾。事實上,這樣的制度設計,讓那些原本基于良好社會責任感而做事的人,也跟著喪失了僅有的自豪感。電動天棚簾
無論為了什么目的,都不要隨意激發人性之惡;以激發人性之惡為代價的激勵政策,肯定是惡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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